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和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国家公室关于个人公开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互联会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网信网络委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息办信息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大型定征的通反馈方式如下:
1. 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查看文稿。平台
2. 发送电子邮件至:shujuju@cac.gov.cn。设立
3. 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保护邮编100048,监督见稿并注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求意
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征求知
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大型网络平台设立和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国家公室关于个人公开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互联会规决定本规定。网信网络委
第二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服务、息办信息用户众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与平台的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成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外部成员需保持独立性,不得具备多种利益冲突情况。
第五条 外部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至少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3年,且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提名外部成员需全面了解其背景,外部成员不得在三家以上的大型网络平台任职。
第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可支付与职务相符的报酬,须在个人信息保护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内部成员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决策机构决定。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外部成员担任。
第十条 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1.4 \, \text{ g} < \text{ k} < \text{ g}$ < 2.y > \text{ m} < ..{ 853 Census;,,,//9}
第十二条 大型网络平台应制定监督委员会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的建立;
- 产品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修订;
- 敏感信息保护和风险评估等情况。
第十四条 成员需参加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表决。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需超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十七条 成员应按时出席,确有原因未能出席需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应记录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平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成员发现问题提书面建议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需保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应积极配合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平台应公开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平台需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网信部门将监督大型网络平台的合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若监督职责不到位,相关部门可要求解散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 违者将依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本文转载自“中国网信”微信公众号;编辑:陈筱亦。